(吉隆坡19日讯)从即日起,除了卫生部,任何一方都不能针对新冠肺炎的预防和治疗发表任何声明。

卫生部在面子书发文表示,卫生部根据《1956年药物(广告和销售)法令》4B条文,作出这样的决定;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罚款将不超过3000令吉,或监禁1年或两者兼施。

卫生部同时也禁止任何一方在任何媒体上,以预防或治疗新冠肺炎的名义刊登广告,并建议公众不要被任何针对新冠肺炎预防或治疗的广告与陈述所欺骗。

另外,卫生部提醒在网上售卖药品或保健品的卖家,在宣传药物之前,必须确保3个要点:

1.确保出售的药物经过卫生部注册批准,具有MAL编号和安全标签
2.确保药物不是受控制的药物(MAL标配必须以A结尾
3.药品广告必须经过广告委员会的批准(编号为KKLIU)

任何药妆品项的查询,可浏览https://www.npra.gov.my/ 或下载NPRA产品状态应用程序进行核实。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