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前首相纳吉涉嫌挪用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资金案今日终于下判,7项罪名全数被判罪名成立!

这项号称为世纪审讯的案件是由高庭法官莫哈末莫哈末纳兹兰承审,他于今早10时左右开始宣读判词,历经2小时,终于作出上述裁决。

纳吉也是我国首任被控上法庭的首相,他共涉及3宗一马发展公司案件,而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件则是率先下判。

他在这宗案件上,被提控3项洗黑钱、1项滥权和3项失信罪名。

根据第1至第3控状,纳吉被指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及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以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非法挪用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这3项控状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2年至20年、鞭笞和罚款。

第4项控状指纳吉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以首相与财政部长身份,滥用职权接受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并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国际公司。

在这项罪名下,纳吉已抵触了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一旦罪成可在同法令第24条文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贿金金额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至于第5至7项控状指纳吉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非法活动所得的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b)条文。

一旦罪成,每项控状最高可被判监禁15年,和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视何者为高。

还有2次上诉机会

虽然高庭法官宣判纳吉罪名成立,但他还有2次的上诉机会,即可以向上诉庭提出上诉,若维持原判,纳吉还是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此案是于2019年4月3日开始进行审讯,整个审讯过程一共传召了57名控方证人和19名辩方证人,控辩双方也提呈了807项文件为证据。

2019年11月11日,法官宣判纳吉全部7项控状的表罪成立,纳吉必须出庭自辩。

由于自辩审讯的书面陈词接近2000页,法官在6月5日择定7月28日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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