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3日讯)在控方提出撤销情况下,高庭宣判前槟州首长林冠英低价买洋房案无罪释放!随即反贪会表示对结果大表震惊,强调销案是总检察署决定,与反贪会无关。

总检察署代表的控方今日提出有条件撤销案件,即释放不代表无罪(DNAA),但辩方代表律师认为案件已拖延太久反对,结果获得高庭法官哈达丽雅同意,直接宣判林冠英及彭丽君无罪释放。

隨后,林冠英向记者表示,感谢法庭今日还他们清白,好让他们得以放心做更多重要的事,例如解决国家财政问题。

但不久后反贪会就发表文告,对判决大表震惊及惊讶,更撇清关系,强调销案决定是总检察署作出,与反贪会无关!

马华副总会长周美芬随后也发文告表示,当中是否存在因有人害怕面对审讯,有人通过政治干预主导总检察署撤控了结的因素?如果撤案是常态,反贪会何需惊讶?

“再说,总检察长汤米托马斯曾是林冠英多宗案件的代表律师,他的中立性一直被人质疑;自他上任后,多宗与希盟领袖和支持者有关的案件都陆续撤案,早已引起司法界的反弹。”

“如今再添一宗林冠英的洋房案,同样是总检察署要求撤案,无疑对我国司法公正与正义形成一连串打击和破坏,使人产生政治操控司法的印象,希盟执政100天内,司法制度的形象迅速坠落,公信力严重受损!”

周美芬表示,总检察署需要被监督 ,权力需要受到约束,希盟过去嘲笑反贪会是“无牙老虎”,当他们执政后,应该贯彻之前的主张给予反贪会拥有起诉的权力。

林冠英在2015年以280万令吉向女商人彭丽君购买位于宾鸿路的洋房,被反贪会以前者拥有公共机构官员身份却低价购屋为由,控上高庭。

林冠英共面对2项指控,首控状指他於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楼行动室,身为一名公共机构官员即槟州首长,利用本身职务在州规划委员会上批准Magnificent Emblem公司申请西南区第436及437地段从农业地转换为发展地,使其本身及妻子周玉清从中受贿赂,触犯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23条文,並可在24条文下被定罪。

彭丽君则是被控教唆林冠英低价购屋,牴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並与相同法令第165条文同读,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2年、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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