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前首相纳吉今日在法庭被控4项罪,若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

总检察长托米托马斯亲自领军针对SRC国际公司弊案,分别援引《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及《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失信)提控纳吉。

惟纳吉否认有罪,因此汤米汤姆斯向法庭建议,让纳吉以400万令吉和2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惟纳吉代表律师莎菲益提出反对,并基于纳吉家属银行户头遭冻结要求将保释金降至50万令吉。

而法庭最终批准纳吉以100万令吉及两名担保人保释外出,案件于8月8日过堂。

法庭也择定案件于明年2月18日至28日、3月4日至8日以及3月11日至15日期间审讯。

根据控状,纳吉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在担任首相及财政部长期间,收受4200万令吉作为政府担保SRC公司40亿令吉的贷款贿赂。

若被判有罪,被告将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不少过贿金5倍的罚款。

另外,纳吉也被控涉嫌在2014年12月24至29日担任首相、财长,SRC公司顾问期间,从40亿令吉中将2700万令吉收为己用,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

他还被控在上述期间将SRC公司的40亿令吉中拿出500万令吉收为己用,以及在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担任公职首相、财长,SRC公司顾问期间,从40亿令吉中将1000万令吉收为己用,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刑事失信)。

每一项控诉若被判有罪,可被判不少于2年及不超过20年监禁、鞭笞或罚款。

控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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