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前首相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和3项洗钱案,高庭今日判决纳吉这7宗罪名都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辩。

但,何谓表罪成立?

表罪成立意指“表面罪名成立”(prima facie),也就是说嫌犯所犯下的罪行,在种种表面的证据之下,已证明嫌犯实际上是有涉及案件。

但是,表罪成立并不代表嫌犯真的被判有罪!嫌犯还是有权利去为自己抗辩,洗脱罪名。

在我国,若一名嫌犯被法官判处表罪成立后,嫌犯可选择在证人栏和犯人栏内自辩、委托律师协助,或者在庭上保持沉默,而通常嫌犯都会选择在证人栏自辩。

一般上,自辩与普通的审讯案一样,而经过漫长的自辩审讯后,法官将会根据控辩双方的论点和陈词,再作出判决,这时若嫌犯不满判决,可向高庭、上诉庭和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纳吉是于2018年7月4日和8月8日,因此案分别被控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及3项洗黑钱罪名的共7项控状。

根据控状,纳吉被指于2011年8月17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间,犯下上述7项罪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