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人力资源部副部长玛夫兹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1966年儿童与青年(就业)法令修正案一读,建议将16岁的最低就业年龄调低至13岁。

不过法案阐明,13岁至15岁的儿童只能从事不会危害健康、精神或身体能力,以及不影响课业的轻松的工作。

加重刑罚

另外,法案也建议加重刑罚对付任何聘请18岁以下少年或儿童从事危险工作的雇主。

法案阐明,初犯者的刑法从现有的最高1年监禁提高至2年,而罚款从原有的最高5000令吉提高至5万令吉。

而重犯者的刑罚建议从原有的最高监禁3年提高至5年,罚款从原本的最高1万令吉提高至10万令吉。

该法案也重新定义青年及儿童的定义,即儿童为15岁以下,青年是15岁至18岁。

有人监督情况下可请青年做危险工作

法案强调,没有任何人可聘用儿童或青年做危险工作;但若在有人监督情况下,15岁至18岁的青年允许以学徒或职业培训者身份,受聘做危险工作。

法案的第4附表阐明,危险工作包括任何可能提高个人受伤风险的工作,包括机械生产、重型机械如拖拉机、碎石机、压力水管、电力、消防系统、安装电线、建筑工程、木材工业、伐木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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