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委会强调,将第14届大选的投票日选在5月9日工作日并非新鲜事,因为根据之前的大选记录显示,曾有好几次在平常的日子举行。

选委会主席莫哈末哈欣指出,1959年第一届全国大选、1982年第6届全国大选、1995年第9届全国大选、以及1999年第10届全国大选都是在工作日举行。

“选委会欢迎政府宣布5月9日在全国设为额外的公共假期,以便马来西亚人能履行他们作为公民的责任,所以当宣布这成为公共假期的时候,这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

“事实上,第14届大选的日期提前通知,也能让选民有足够的时间来规划他们的行程等。”

他在一份声明中这么指出。

他说,在投票日当天继续开业的雇主,有必要给予员工合理的投票时间。

“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25(1)条文规定雇主在投票日当天,必须给予每位选民合理的投票时间。”

“雇主不能扣除卡门的工资或雇员的报酬,或者员工在投票期间没有工作,就会对其施加或要求任何处罚。”

莫哈末哈欣也说,若雇主不允许雇员进行投票,根据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25(3)条文规定,可能会被判罚款5000令吉或监禁1年。

“因此,选委会呼吁并鼓励雇主使用自己的权力,向其员工提供特别假期或适当的时间,以完成在第14届大选身为选民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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