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2日讯)砂拉越州政府乃该州石油专属拥有者!联邦法院今日驳回国油公司(Petronas)挑战砂拉越石油拥有权及暂缓令申请。

这意味着国油公司在砂拉越进行的所有开采石油相关活动,都必须遵守砂拉越的法令。

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阿末马洛指出,在1958年砂拉越石油开采法令下,国油公司应遵守州政府权限指示及遵守该法令。

法院认为国油公司寻求的宣判,不属于联邦宪法第4(3)和4(4)条款的范畴,因此国油公司的申请不在联邦法院的权限,因此建议起诉人向高庭提出司法审核申请。

法官也谕令,国油必须支付砂州政府5万令吉的堂费。

砂州政府规定今年7月1日起,所有在砂拉越勘察、勘探、开采石油及运输天然气的单位必须遵守砂拉越所规定的法令,包括必须拥有使用及占有土地的执照、准证、租契及批准等合格文件。

惟这引起国油公司的反对,因此在本月4日入禀法庭向法院提出暂缓令申请,以暂缓州政府的上述决定,同时也寻求联邦法院宣判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适用于全马石油工业包括沙巴及砂拉越,要求法院宣判国油公司是全马石油资源的专属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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